環境用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申請作業準則  ( 95 年 11 月 22 日)
第2條
申請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之環境用藥,不得含有 依本法第七條公告禁用之成分。但專供實驗室內試驗研究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