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原體轉讓申請作業準則  ( 95 年 07 月 04 日)
第4條
個案申請原體轉讓者,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環境用藥製造業受讓人之環境用藥製造可證字號、品名、有效成分及 含量、原體需求量。

二、原體持有者所持有原體之許可證字號、品名、有效成分及含量、原體 轉讓數量及原體製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