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原體轉讓申請作業準則  ( 95 年 07 月 04 日)
第3條
環境用藥原體之轉讓以下列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一、許可申請:未領有原體製造或輸入許可證之環境用藥製造業者,於申 請環境用藥許可證或展延時,檢具經原體製造或輸入許可證持有者加 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之該許可證影本,併同辦理。

二、個案申請:環境用藥製造業或販賣業者於每次轉讓或受讓原體前申請 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