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歇業停業撤銷廢止許可證照藥品處理辦法  ( 95 年 07 月 04 日)
第4條
環境用藥依第二條方式處理完畢後,應於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處理文件,報 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