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使用於生態及水源保育或保護區運作管理辦法  ( 95 年 06 月 29 日)
第3條
於生態、水源等保育或保護區使用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其年使用量大於一 百公斤(公升)者,應檢具下列文件或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 始得為之:

一、使用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施用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

(一)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之許可證字號、名稱、有效成分含量、使用量 及使用範圍面積。

(二)施用目的及預期效果。

(三)施用藥劑對保育或保護區植物、水生生物可能影響說明。

(四)施用時間。

(五)施用方法。

(六)施用時及施用後應注意事項。

(七)其他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