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 101 年 12 月 20 日)
第9條
學術機構除廢棄、輸出外,其單一運作單位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 物質之運作總量達第六條所定大量運作基準者,學術機構應於申請毒性化 學物質許可證或登記文件前,檢具經委員會審核通過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 畫,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