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 101 年 12 月 20 日)
第6條
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達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之大量運作基準者,應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