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 101 年 12 月 20 日)
第5條
學術機構之運作單位運作毒性化學物質者,學術機構之許可、登記或核可 之申請文件應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及其相關法 規規定辦理,並副知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前項毒性化學物質得貯存於學術機構之運作單位內。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停止運作期間超過六個月者,得將所剩毒性 化學物質列冊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退回原製造或販賣者。

二、販賣或轉讓他人。

三、依廢棄物清理有關法規規定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