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 101 年 12 月 20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學術機構,指各級公私立學校、教育部主管之社會教育機構及 學術研究機構。但軍警學校,不在此限。

本辦法所稱學術機構之運作單位,指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實驗( 試驗)室及實習(試驗)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