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 98 年 08 月 05 日)
第9條
前條第二項評選小組組成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業務單位主管 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聘兼任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代表。

二、相關領域學者。

三、具實務經驗之專家。

前項第一款機關代表總額不得逾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評選委員參與現場勘查會議未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參與優選獎勵對 象之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