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 98 年 08 月 05 日)
第5條
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發明或改良降低毒性化學物質製造、運 送、貯存、使用時所產生危險或污染之方法,足資推廣者係指下列情形之 一:

一、研發或改良運送方法,有防止危險之成效。

二、研發或改良製造、使用、貯存方法,致有降低排放或洩漏風險之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