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 98 年 08 月 05 日)
第4條
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致力毒性化學物質之預防及設備改善績 效卓著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研發低污染、低毒性之毒性化學物質替代品,績效優良。

二、落實毒化物危害評估及預防管理相關工作,成效顯著。

三、因改善製程設備,且減少製程廢棄、降低釋放量致降低環境危害,績 效優良。

四、協助其他運作人採取緊急防治措施、災害應變、善後,績效優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