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 98 年 08 月 05 日)
第3條
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連續十年未違反本法規定者,係指毒性 化學物質運作人或負責人於毒性化學物質公告後至參加選拔時連續運作該 毒性化學物質期間滿十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