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11 月 25 日)
第9條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將所剩毒性化學物質列冊報請 主管機關核准時,應造冊申報停止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名稱、成分含量、數 量、處理方式或受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