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11 月 25 日)
第7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所稱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組織,係指毒性化學物 質運作人為建立相互支援機制,依運作人業別或毒性化學物質之種類、狀 態、用途或運作行為,自行或共同聯合組設,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備查之組織及其分支組織。

前項報請備查內容,包括聯防組織之編組、任務、管理、運作人名冊、應 變聯絡資訊、可提供救災支援器材清冊、支援事項協定及工作實施計畫等 。

政府機關或學術機構組設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組織,得依本法第二十 八條第二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