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11 月 25 日)
第6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改善完成說明,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毒性化學物質之來源、運作情形、產品製造流程、管理方法及貯存設 備說明。
二、改善前後之差異及成效。
三、完成改善之設備或設施。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