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11 月 25 日)
第10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中止運作,指中斷製造、輸入、販賣、使用或貯存運 作達二年之情形。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所定中止運作,包括經主管機關核准及未經主管機 關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