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總則 (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轄內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之實施方案與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之執行與轄內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自治法規之制 (訂)定、釋示及執行。

三、轄內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

四、轄內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流布之調查及研判。

五、轄內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調查與統計資料之製作及彙報。

六、其他有關轄內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