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罰則
(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36條
依第二十五條規定查核之毒性化學物質或有關物品,依查核結果,為下列 處分:
一、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其毒性化學物質或有關物品,得沒入之。
二、封存之毒性化學物質或有關物品經認定得改善或改製其他物質,屆期 未完成改善或改製者,得沒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