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罰則 (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33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為之查核、命令、抽樣 檢驗或封存保管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