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罰則 (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31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第二十九條或前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 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