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罰則 (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2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依第七條第二項公告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二、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而擅自運作或未依許可證所列事 項運作。

三、未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登記而擅自運作或未依登記所列事 項運作。

四、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