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 105 年 12 月 30 日)
第9條
病媒防治業應逐月製作施作紀錄,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年施作紀錄;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 ,病媒防治業應於每月十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個月 施作紀錄。

前項申報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網路傳輸方式為之。但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