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 105 年 12 月 30 日)
第8條
病媒防治業於執行業務前,應將施作計畫書送達客戶,並充分告知客戶有 關施作計畫書所載之內容。經客戶於計畫書簽名同意,始可按計畫內容施 作,不得有強行施作或假借政府名義之營業行為。

前項施作計畫書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病媒防治業者名稱、地址、電話號碼、許可執照號碼、專業技術人員 姓名。

二、客戶名稱、地址。

三、施作地點、施作面積及範圍描述。

四、防治性能(害蟲)。

五、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及施藥人員姓名。

六、施用之藥劑品名、許可證字號、濃度及使用量。

七、施作日期及時間。

八、施作方法。

九、預防中毒及解毒方法。

十、施作時及施作後之應注意事項。

病媒防治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申報項目、遵行事項以網路傳輸方式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施作計畫書。但經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同意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