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 105 年 12 月 30 日)
第7條
病媒防治業於營業場所應具備下列施藥器材及安全防護設備:

一、機械及稀釋器具(包括稀釋桶、量筒、攪拌器等)。

二、工作衣、工作帽、工作鞋、防毒口罩、防護眼鏡、防護手套等適當防 護設備;個人使用的防護設備以個人專用為原則。

稀釋或使用特殊環境用藥執行病媒防治作業時,其現場人員及施藥人員應 穿著安全防護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