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 105 年 12 月 30 日)
第5條
病媒防治業應為所僱用之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及施藥人員,於聘僱後 三週內為健康檢查;其後每年檢查一次。

前項健康檢查應包括血中膽鹼酯,並作成健康檢查紀錄;其紀錄應保存 十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