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 105 年 12 月 30 日)
第11條
病媒防治業施作時,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及施藥人員應穿著明顯易辨 之所屬公司行號識別衣著或臂章,並應佩戴識別證;其臂章直徑或長寬不 得小於十公分,臂章或衣著內容包括公司行號名稱及顧客申訴電話;識別 證式樣不得小於長十公分、寬七公分,證件內容應載明病媒防治業者名稱 、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或施藥人員姓名、訓練合格證書字號(施藥人 員免列)及一吋以上證照用照片。

前項施作現場應設立明顯告示及適當之黃色警戒帶,其告示不得小於 A4 大小(長二十九點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告示內容應包括病媒防治業 者名稱、許可執照字號、施作日期及時間、防治性能(害蟲)、施作範圍 、施作時及施作後應注意事項、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施藥人員、聯 絡人員及電話。

病媒防治業執行業務之車輛,應於明顯處標示公司行號名稱、聯絡電話及 許可執照字號。

病媒防治業執行業務致污染環境、危害生態或人體健康時,負責人、施藥 人員或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應立即停止施作、採取防治措施,並於 二小時內,報知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