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  ( 95 年 07 月 10 日)
第4條
液劑、乳劑、懸浮劑、油劑或超低容量劑環境衛生用藥之製造、加工,應 具有下列設備:

一、調合容器。

二、攪拌機。

三、儲槽。

四、填充設備。

五、分裝或包裝設備。

製造內壓噴霧劑者,應具備加壓填充設備及試漏檢查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