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管理辦法  ( 95 年 06 月 12 日)
第4條
從事以產製為目的之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於環境 開放試驗 (即田間試驗) 前,應檢附下列文件或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核准後,始得為之:

一、試驗機構名稱、主持人及參與人員。

二、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計畫、試驗內容。

三、使用之微生物來源、類別、學名或名稱。

四、緊急處理計畫。

五、試驗區域、緊急避難室位置略圖及配置略圖。

六、物理性或生物性之防護說明。

七、安全操作裝置。

八、週遭環境保護措施說明。

中央主管機關於受理前項申請後,得邀請專家審查,經審查結論不適為從 事該開發試驗研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