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  ( 99 年 09 月 17 日)
第3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補發、換發環境用藥輸入或製造許可證、環境用藥 販賣業許可執照、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 ,應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