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各項許可證、許可執照之核發(准)、變更、展延,
依下列規定收取審查費、檢驗費:
一、環境用藥輸入、製造許可證新申請案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變更、
展延、換發及補發申請案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但公司地址、負責
人變更及製造廠地址整編者,不在此限。
二、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新申請案每件新臺幣
二千元;申請變更、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但公司地址(同
縣市)、負責人變更者,不在此限。
三、環境衛生用藥無機類檢驗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八百元。
四、環境衛生用藥有機類檢驗費每件新臺幣七千元;每增加一項增收新臺
幣一千元。
五、環境衛生用藥蚊香本體戴奧辛檢驗費每件新臺幣二萬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