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 105 年 06 月 29 日)
第9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應於工廠、公司或商業登 記場所設置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且該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應為專職 工作。

前項所稱之專職工作,指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於環境用藥製造時、環境 用藥販賣時及從事病媒防治時,在現場負責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應執行之業 務。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所設置之環境用藥專業技 術人員,不得兼任環境保護相關法令以外其他法令所定之專責(任)人員 。但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兼任農藥管理人員及病媒防治業專業技 術人員兼任農藥代噴技術人員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