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 105 年 06 月 29 日)
第5條
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應執行下列業務:

一、環境用藥販賣營運場所之安全衛生及防護之管理。

二、提供環境用藥使用注意事項之諮詢管道。

三、辦理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製作各項紀錄,確定內容無訛後,簽名或 蓋章。

四、發生污染環境、危害生態或人體健康之事故時,協助採取緊急防治措 施及協助向事故發生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通報作業 ,並應協助清理復原管理作業。

五、有關環境用藥販賣之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