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 105 年 06 月 29 日)
第2條
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分為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環境用藥販賣 業專業技術人員及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等三類,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 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