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 104 年 12 月 03 日)
第9條
運作單位應製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於每年一月十日前,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申報前一年之運作紀錄申報表,並依其隸屬報請 國防部、各司令部(指揮部)或各局備查。

前項紀錄應於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妥善保存三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