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 104 年 12 月 03 日)
第5條
運作單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限制許可用途,報請國防 部、各司令部(指揮部)或各局核准後,向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 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後,始得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