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 104 年 12 月 03 日)
第4條
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權責如下:

一、國防部: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政策及法規之訂定,並督導所屬毒性化學 物質運作單位之管理。

二、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 、後備指揮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稱各指揮部)、軍備局、軍醫局 (以下簡稱各局):

(一)訂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規定與督導。

(二)督導所屬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單位,訂定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危害 預防及應變計畫。

(三)督導所屬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單位,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申報運作紀錄,並報請國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