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 104 年 12 月 03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運作單位,指實際從事毒性化學物質製造、輸入、輸出、販賣 、運送、使用、貯存或廢棄等行為之軍事機關及其所屬部隊、廠(庫)、 醫療、學校及研發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