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 104 年 12 月 03 日)
第13條
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達大量運作基準之運作單位應訂定危害 預防及應變計畫,並備置應變器材。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單位應積極預防故發生;於事故發生 時,運作單位應即採取緊急防治措施及通報,並於事後進行調查檢討,作 成調查處理報告。

前二項之計畫及報告,應依其隸屬分別報請國防部、各司令部(指揮部) 或各局核備,並檢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備查。

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參與軍事機 關組設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