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  ( 107 年 05 月 22 日)
第6條
所得利益計算期間之起算日,以認定其違反本法規定之日為起算日。停止 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裁處機關命採取必要措施、限期改善者,自命其採取必要措施、改 善之日起為停止日。

二、經裁處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停工(業)、歇業者,自命其停工 (業)、歇業之日為停止日。

三、自報停工(業),經裁處機關查證屬實者,自其自報停工(業)之日 為停止日。

經裁處機關查驗認定未依規定完成改善、停工(業)、歇業者,應就前項 停止日至裁處機關查驗認定實際已完成改善、停工(業)、歇業之日期間 另行計算所得利益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