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  ( 107 年 05 月 22 日)
第5條
裁處機關計算所得利益總和,應分別計算第三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所列 項目金額,並加計利息後予以加總。但應扣除受有利益人已先支出之成本 及必要費用。有重複計算之費用成本等項目時,僅就其所得利益較大者, 予以計算。

前項所得利益總和計算公式如下:

所得利益總和=Σ﹝年度所得利益 i+利息 i﹞ 一、年度所得利益 i=積極利益 i+消極利益 i 二、利息 i=年度所得利益 i×利率 i×所得利益計算期間之年數 (一)i :獲有利益年度。

(二)利率:依所得利益產生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 定利率為據。

前項利息之計算期間,自認定其違反本法規定之日起,至所得利益計算期 間之停止日止,所得利益計算期間之年數計算,取至小數點第一位後無條 件捨去。

所得利益總和之計算取至新臺幣元,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本辦法所稱受有利益人,指因違反本法義務受有所得利益之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