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  ( 107 年 05 月 22 日)
第11條
裁處機關與受有利益人進行協談時,應檢視受有利益人所附佐證資料之真 實性與正確性,並考量確認所得利益所需成本,評估協談要件及內容,必 要時,得召開會議,邀集專家學者共同參與。

協談結果,應作成紀錄。裁處機關得審酌參考協談結果,作成行政處分進 行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