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大型焚化廠統一調度辦法  ( 107 年 01 月 08 日)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轄內現有廢棄物處理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經啟動前條第二項支援應變機制及相關配套措施後,確認其區域性聯合及 跨區域合作之現有廢棄物處理設施均不能處理或處理有困難,且未來三個 月內仍無法清理完畢時,得檢附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調度:

一、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災害,造成短期內一般廢棄物遽增,無法即時 處理。

二、現有廢棄物處理設施非人為因素致暫時無法運作。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