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大型焚化廠統一調度辦法  ( 107 年 01 月 08 日)
第3條
現有大型焚化廠,應優先處理指定清除地區內、區域性聯合及跨區域合作 處理、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調度之一般廢棄物後,始得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應建立具體一般廢棄物清理支援應 變機制及相關配套措施,並維持現有廢棄物處理設施正常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