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大型焚化廠統一調度辦法  ( 107 年 01 月 08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現有大型焚化廠,指設計日處理量達三百公噸以上,且為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所有、管理或監督營運之垃圾焚化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