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7 年 01 月 08 日)
第8條
事業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前,應先與再利用機構及公民 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或合法運輸業簽訂契約書,並妥善保存留供查核。

前項契約書應檢附再利用機構檢核表、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或汽車運輸業營 業執照影本,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之種類、成分及清除或再利用數量。

二、清除或再利用之工具、方法及設備。

三、再利用用途。

四、契約書有效期間。

五、清除或再利用機構無法繼續運作時,對其尚未清除或再利用完竣之廢 棄物處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