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7 年 01 月 08 日)
第6條
再利用機構生產再利用產品及清理再利用後之衍生廢棄物,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再利用產品之規格、品質及用途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 相關之使用規定,並於再利用登記檢核資料中載明。

二、附表規定限制用途之再利用產品,應於產品包裝或盛裝容器明顯處, 標示使用限制及其他注意事項之警語。

三、再利用後之衍生廢棄物應依本法相關規定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