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7 年 01 月 08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事業:指本法第二條第五項規定之事業。

二、共通性事業廢棄物:指附表所列由二個以上目的事業所產生同種類之 事業廢棄物。

三、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材 料、燃料等附表所列之用途行為。

四、再利用機構:指收受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農工商廠(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