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7 年 01 月 08 日)
第16條
自本辦法施行日起,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 辦法或管理方式,有關附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 定,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