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7 年 01 月 08 日)
第11條
再利用機構依前條規定連線申報營運紀錄時,因相關軟硬體設施發生故障 無法於每月十日前完成申報,應於一日內以傳真方式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報備並作成紀錄;並於修復完成一日內補行連線申報。